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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一女子过夫妻生活时卖力配合,事后才知那男人,不是自己丈夫-焦点信息

2023-06-28 07:33:05  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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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世界上,有邪恶的欲望,也有愤怒的罪恶。以恶治恶,有的时候处理问题效果很明显,但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。下面是几年前发生的真实故事,引发了人们对人性和社会现象的思考。

四年前的七月,江苏某男子被人残忍杀害在家中。被害人被勒颈窒息后,又被割掉下体。凶手的作案手段残忍,究竟是什么样的仇恨,使得男子惹来如此横祸呢?


(相关资料图)

警方了解到,死者陈某是无业游民,六十多岁,仍未成家,但邻居能经常看到他带小姑娘回来。据调查民警反映,陈某曾因涉嫌强奸,被举报过。但当时警方并未在陈某家中发现任何作案痕迹,警方以“无证之罪”为由,将陈某关了几天,只好将他放了出来。当时的受害者为一名王姓女子。从这一线索来看,女子王某有作案的动机,于是警方找到王某,对其进行了询问。

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。王某和自己的丈夫一直感情不太好,后到遇到陈某后,被其迷奸,但苦于没有证据,无法为自己伸张正义。自从陈某逃过关于强奸罪的指控后,王某这个自认为没有人关心的女人,就一直在暗自计划着用自己的方式来报仇。

据王某交待,事发当天,她主动联系陈某后,跟其回家,并在陈某家中趁机给陈某喝了迷药,等其昏迷后,用丝袜将其勒死。陈某断气后,王某余恨未消,又剪下了陈某的下体,以泄心头之恨。

案件真相查明后,王某被当地警方提起公诉。法院认为,王某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,致人死亡本应按故意杀人罪判罚,但同时考虑到陈某对王某的侵害在先,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“激情杀人”的范畴,因此,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。

作为一种犯罪现象的被害人,王某“恶逆变”为罪犯,这样的案例很有代表性,此案的判决当时在网上还引起了轩然大波,网友们对这个案件有着不同的看法。

有人认为,王某的行为是因被伤害在先,由于坏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,于是她用犯罪的方式为自己报仇,虽然结果有些可悲,但也不是不可理解。

也有网友认为,如果陈某当初被指控的强奸罪名成立,被判了刑,那么,王某心中的创伤也能因此被抚平,陈某也就不会因此而送命了。

法律界人士认为,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在于,此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成为杀人犯之前,曾是一个“受害者”。而后,为了实施报复,最终又恶逆袭成为凶手,这的确是一种社会悲哀。

记得擅长在推理中揭露人性阴暗与社会痛点的东野圭吾在《彷徨之刃》一书中写的故事,讲的是未人年人犯罪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免于重罚,于是被害人的父亲对凶手采用了自己的报复方式。这个电影的故事情节,与本文提到的案例有着相似之处。同样是受到侵犯在先,同样是以恶治恶,不同的是,书中的最初犯罪者是一群未成年人,而本案中的最初犯罪者,最终的被害人为六十多岁在年轻女人中间游走的老男人。

当陈某因证据不足逃过了牢狱之灾后,他渐渐淡忘了自己的强奸事实,于是他又回到原来的日子里,毫无顾忌地消遥自在。

王某深知自己的无力,她没办法将害自己的坏蛋送上法律的审判庭,所以她选择用自己的方法报仇,于是她设计好了每一步,让陈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。她的这种复仇,可以说是对她内心创伤的一种慰籍,但不可否认的是,这种复仇也是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。

假设,人们都用自己的方法为自己受到的委屈找个说法的话,那这个社会不就乱了套了吗?

从客观的角度来说,法律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,也要保护犯罪人的权利。而犯罪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,是由法律来判定的,不会因为被害人的心情而超出限度。如果陈某当初自首强奸事实,那么,法律会给他应有的惩罚,而不是由强奸事实中的被害人王某来执行他的死刑。

王某之所以会杀人,那是因为她的内心受到的伤害没有被医治,可是,取了坏人的性命,她又直接从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,对于她来说,只能是一种伤害转换成了另一种更严重的伤害。

当王某拿起剪刀指向坏人时,她是一个无助的受害者,也是一个杀人凶手。更进一步说,她的行为是对法律和法治社会的不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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